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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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百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途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百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73000.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自2020年1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 二、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百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三、***对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及第二项给付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天津百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75元,天津百诗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5元。 保全费1680元,由天津尚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