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广隆燃具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71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86元,由广州市双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中山市森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2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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