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特易有信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特易有信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31527.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7日起按本金20766.67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自2018年7月7日起按本金10760.41元、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