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3158.71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723801.21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以37935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本金,则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2366元,由被告绵阳中海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绵阳市中邦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中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成都市中邦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