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成都名海永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共计241990.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成都名海永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费用共计366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共计2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共计276312.0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8元,由原告***负担543元,被告成都名海永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由被告***负担3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