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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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费3179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医疗费12000元,合计47120.5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青岛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支付),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9696元。 二、原告***伤残赔偿项下损失:误工费86400元、护理费12026.85元、交通费420元,合计98846.85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青岛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98846.85元。 三、原告***财产赔偿项下损失:车损206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青岛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4元。 四、原告***的程序性费用:鉴定费2200元、评估费300元、复印费50元,合计2550元,被告平安财保青岛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04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上述判决中所含的给付内容,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汇至用户名:平邑县人民法院,本案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62)。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本次告知为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再另行通知,逾期即视为未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