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2755元。 三、原告***剩余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655.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827.58元。 四、原告***剩余损失保全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1540元,由被告青岛西南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赔偿770元。 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青岛西南联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