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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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冕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川A×××××号小型车购买的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付原告***57462元。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在川A×××××号小型车购买的第三者商业险赔付范围内赔付原告***11984.40(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382.95元,实际支付1601.45元)。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0382.95元。 以上款项限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元,由原告***承担731.7元,被告***承担894.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