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川A×××××号小型车购买的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付原告***57462元。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在川A×××××号小型车购买的第三者商业险赔付范围内赔付原告***11984.40(扣除***垫付的医疗费10382.95元,实际支付1601.45元)。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0382.95元。

以上款项限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6元,由原告***承担731.7元,被告***承担894.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2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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