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
武汉泰岳金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天众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泰岳金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被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在50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或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1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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