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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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中钢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煤气及余热发电工程M251S燃气轮机供货合同》; 二、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70000000元; 三、驳回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2352元,由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8292元,由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4060元。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浙江透平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