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封丘县亿利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大吉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勃展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勃展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73013××××.2的“包装盒(三层八角提篮盒)”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涉案产品; 二、被告上海勃展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大吉礼品包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上海大吉礼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由原告上海大吉礼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元,被告上海勃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35元。 原告上海大吉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上海勃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