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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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浙0105执3723号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蔡挺、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案件,(2016)浙01民终7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履行(2016)浙01民终718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2.被执行人通过本院支付申请人借款10000000元,利息、罚息490971.50元(2015年9月6日),律师费20000元,受理费、保全费89865元,执行费77911元,缴纳至执行款账户。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你方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浙江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五、如被执行人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款单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 收款账号:62×××95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0571-582××××8执行人员:洪锋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