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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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剩余借款本金226788.33元、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积欠利息24791元,以及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等; 三、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胶州市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3元、诉前保全费187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