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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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止2020年1月17日的借款本金50592.91元,并给付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时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