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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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被告***签订于2016年9月27日的《借款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3月8日的借款本金1571000元、利息和罚息22810.6元,以及自2017年3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277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