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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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偿还截至2014年12月15日的借款本金599285.51元、利息和罚息169357.07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最高额抵押、保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青岛博尔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岛博尔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的位于开发区产(黄私001973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558元,由被告***、***、青岛博尔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文检鉴定费9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