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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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鄞州佰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浙0212民初1304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返还原审原告***设备押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负担320元,***、***负担855元;***的再审律师费5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