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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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0000元,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3031.55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5740.2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计359.5元,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