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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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 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偿还贷款余额559,411.1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30日,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由原告负担236元,被告***、河南兰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