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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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中宇博辰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3950元,并互付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2270元,由***与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29.5元,由北京中宇博辰货运有限公司承担3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由***与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2.05元,由北京中宇博辰货运有限公司承担340.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