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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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晟昌建材经销部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5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宜达建筑劳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5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元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晟昌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者田亚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晟昌建材经销部(以下简称晟昌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晟昌经销部与宜达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供货数量以曹小平或龚森填写的收料单为准,本案一审晟昌经销部提交的入库单中均为冯光军签字,现宜达公司否认冯光军为其公司人员,冯光军签字的入库单效力待查。另对于2013年7月31日的领款单上在核准人一栏签字的刘宗成的身份及其能否代表宜达公司签字待查。此外晟昌经销部称本案所涉合同系其与德春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而来,对此可追加德春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或法院依职权调查予以落实。综上,二审审理出现新情况,案件事实需要重新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宜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836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童 运 军审 判 员 张 海 荣审 判 员 季 立 耘二○二○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诗 萌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