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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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喜乐门歌舞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敖包再相会》在内的81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东莞市喜乐门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含维权费用)人民币12050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喜乐门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