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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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告知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23执保195号 东莞市宝裕无纺布有限公司、赖海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莞市宝裕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赖海平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桂0123民初6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书及网络查控系统的查询结果,本院对被申请人赖海平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民主支行21×××24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5.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丁当营业所62×××72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1.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62×××7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1.9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四、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丁当支行12×××29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283.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五、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62×××74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7.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丁当支行12×××2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12.0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62×××78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额度116470元,冻结到位金额1703.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八、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08×××8b@wx.tenpay.com财付通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3.55元,冻结到位金额13.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九、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赖海平08×××fa@wx.tenpay.com财付通账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18.62元,冻结到位金额18.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十、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赖海平名下车牌号码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十一、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