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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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霞浦县海晶海带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646589.65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53102.9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19元; 三、被告霞浦县海晶海带经营部、***、***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11元,保全费4031元,均由被告***、霞浦县海晶海带经营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