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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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420139.04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19日,利息为88857.6元、复利为14124.67元,之后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7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