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御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源成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源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御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元 二、被告上海源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御龙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计610.50元,由被告上海源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