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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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 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19.744604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5月23日为51541.78元;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9.74460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075%上浮30%计算)。 二、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96323.5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51%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632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51%上浮30%计算)。 三、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49000元。 四、***、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分别在主债权余额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在其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如未能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锡房他证字第××号等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分别在8.59万元范围内、锡房他证字第××号等房屋所有权分别在8.51万元范围内及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0.8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 六、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0元减半收取14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0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无锡骏顺物流有限公司、无锡汇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钢材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