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婚约财产纠纷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崇信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崇信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李某2、李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付某彩礼16.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由付某负担1000元,由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14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