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考县张君墓镇张忠排加油站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豫0225执607号 张连成: 你与兰考县张君墓镇张忠排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5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考县张君墓镇张忠排加油站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四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吕光远联系电话:17839278997 本院地址:兴兰大道3号邮编:4753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