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HT9070230170002008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32713.4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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