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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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江市锦翔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702民初3527号 原告:茂名市煤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创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阳江市锦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阳江港吉树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湘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阳江市安宁路富华小区 负责人:毛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杜,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马南路**穗基华庭** 负责人:黄维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丽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俏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煤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锦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原告茂名市煤源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茂名市煤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计2707元,由原告茂名市煤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剑华 人民陪审员梁王星 人民陪审员程飞雄 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敖嘉豪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