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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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 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岱山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支付至2020年4月24日的利息14216.57元及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9月10日按年利率8.7%计收利息,2020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收罚息。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1.05%计收复利。以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之和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一被告承担的借款本金与其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本金合计不超过190万元)。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28元,减半收取1101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岱山凯林纸业有限公司、岱山县乐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