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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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浦江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85954.42元及利息181705.61元(已算至2020年3月1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浦江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浦江县浦南街道南站路68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4000106;土地使用证号:浦国用(2015)第2240号]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决内容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众鑫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34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