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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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22.5万元及利息(前期利息为38.05万元,其中272.5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6日起,其中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7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除前期利息38.05万元外)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7元,减半收取2372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