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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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24民初2038号 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红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5年2月出生,住***。 被告:***,男,1974年10月出生,住***。 被告: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竹县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淑慧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薪杰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