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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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营山县云丰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车牌号川X1、川X2挂神龙牌货车买卖关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70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解除货车买卖关系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川X1、川X2挂神龙牌货车保险费用1200元、罚款1000元、安全保证金3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