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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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川20司惩复2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司惩2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提出,1、复议申请人之间系姊妹关系,不构成虚假诉讼。2、复议人之间因亲属关系而存在民间借贷权利和义务,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3、案外人债权人到一审法院无理取闹,就作出如此荒唐的罚款决定显失公正。请求撤销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司惩2号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再审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桂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诉请的92万元借款,其中的48.5万元、4.5万元、10万元、6万元,合计69万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桂树斌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另23万元从***、***提交的证据看,系***的卖房款先转入***帐户,再由***转入***帐户,并由***向***出具23万元借条,该23万元仅是通过***的账户转了一次帐,不属于真实的借贷关系。该23万元借贷关系诉讼系虚假诉讼。本院认为***、***、***的行为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应予以惩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复议申请人各罚款30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