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563号

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案按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8元。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周淼

人民陪审员李菊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佩珊(代)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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