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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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563号 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7月6日向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 本案按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计578元。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周淼 人民陪审员李菊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佩珊(代)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