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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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内江市兴船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25民初189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 负责人:李昆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志平,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忠,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兴船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资中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内江市兴船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杨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雪梅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