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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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梓潼县聚珍源中餐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梓潼县聚珍源中餐馆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支付原告***剩余各项损失费共计101949.33元。 若被告梓潼县聚珍源中餐馆经营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8元,原告承担1389元,被告梓潼县聚珍源中餐馆经营者***承担1389元(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