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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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9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住***。 责任人:徐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玫,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登记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手续。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溪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松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帮琴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