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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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南江县众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8711.96元及截止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5141.19元,本息合计113853.15元。2020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108711.9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12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由被告***向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 二、由被告南江县众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00元,减半收取1237.00元,由被告***及被告南江县众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