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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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清偿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00元; 二、由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至清偿完毕为止。利息起算时间如下:其中2013年6月1日所借150000.00元自2015年9月16日起算,2014年4月23日所借100000.00元自2014年12月26日起算;2014年5月17日所借50000.00元自2015年1月20日起算,2014年7月2日所借100000.00元自2014年12月28日起算,2014年7月4日所借100000.0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王馨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财产保全费2020.00元,两项共计64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