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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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县支行本金3000.00元,利息1545.75元。两项合计4545.75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阳县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