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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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67,466.6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3.13元及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的逾期罚息为11,192元(此后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67,466.65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诺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9元,由原告负担5元,由两被告负担984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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