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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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嘉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63500.32元; 二、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工程款2019年10月21日前的利息735967.46元,后段利息以1763500.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本案讼争的出口贸易加工生产基地大门建设工程、西边传达室工程、道路建设工程、挡土墙建设项目及附属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1763500.3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0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被告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398元,原告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