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HW2-F2-DYW】《多样屋联营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10日解除; 二、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56000元、物业管理费32533.33元,共计288533.33元,并支付以2885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装修款1548000元; 四、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1200元; 五、***对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4元,减半收取计11752元,由上海鏊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715,由泉州东海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