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24执34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张林君,曾用名张宏伟,又名张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张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林君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张林君承担。因被执行人张林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林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450元未能实现。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林君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光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马 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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