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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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9执1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曹刚,男,汉族,****年*月**日生,公 民身份证号码***,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刚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2 1104795080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700.00元,冻结 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栋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