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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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9执28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188402 36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周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栋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